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规划、价格、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房源建设和筹集

  (一)积极拓展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建设。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区市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和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维修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自筹的建设资金;

  4.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建设资金;

  5.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6.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的其他资金。

  (三)明确房源要求和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形式的住房。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按照规定的装修和配套标准,进行相应的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其中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