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入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
1.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现阶段主要面向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确无力购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供应。今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2.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新就业职工主要是在本市工作一定年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非本地职工。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和需要确定具体申请条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二)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46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核和轮候配租。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负责。其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由用人单位自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用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区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五、租赁管理
(一)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管为直管国有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经营单位管理。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应在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投资机构自行制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