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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租金收支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和投资补助等。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产经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

  (四)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用人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五)强化退出管理。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应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购买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4.在租期届满时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

  对承租人腾退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由出租人依法予以强制收回。在腾退期间,按照市场租金上浮一定比例收缴房租。

  (六)加强续租管理。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规范物业服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对分散配建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对承租政府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收入可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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