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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㈤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施工前,应当办结各项审批手续,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机构管理人员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村容村貌,合理设置牲畜用房和杂屋,与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灶、改圈、庭园经济同步建设,妥善处置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和其它杂物。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农村村民从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税费,禁止乱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批先建,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拆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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