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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为探明的可供开采的矿体及今后开采需要的井巷工程、露天开采境界范围的水平投影范围,不批准上述水平投影范围外剩余部分区块的探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矿体水平投影面积不足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的按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保留。同一探矿权最多可准予连续保留3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可停止勘查工作。如国家和自治区对采矿权准入条件有新的要求须开展补充勘查的,比照新立探矿权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和合同管理。

  六、探矿权人应在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全面完成探矿权登记范围内的矿产勘查工作后,依法办理采矿权或探矿权保留。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需要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外,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已部分办理采矿权的剩余部分范围探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

  七、探矿权转让后的有效期为原探矿权有效期内的剩余时间,受让后探矿权勘查程度、勘查年度自首次设立时起连续计算。受让后探矿权人申请再次转让的,比照首次转让探矿权进行审查。探矿权人无勘查资质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查的探矿权转让,转让申请人应附具转让前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等资金投入证明文件。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同时办理变更和延续登记手续的,比照探矿权延续审批管理。

  八、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审批。探矿权人应在完成原探矿权范围内普查以上程度地质工作后,编制阶段性地质报告,并依据原探矿权范围内已发现工业矿体的矿石品位、产状、勘探网度等参数和成矿地质规律预测拟扩大范围内矿体普查资源量,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确认已发现工业矿体且工业矿体延伸出原探矿权范围外的,可合理扩大沿已发现工业矿体倾向和走向的相邻矿业权空白地。协议出让的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择评估机构依据探矿权申请人预测的拟扩大范围普查以上资源储量和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评估决定。

  九、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为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且新发现矿种普查资源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20%),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和补交探矿权价款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应补交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择评估机构依据新发现矿种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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