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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

  (二)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三)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四)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五)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六)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七)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第六条 (入监教育)

  监狱设立入监监区,对新入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使罪犯了解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了解和掌握罪犯的行为规范,促进罪犯认罪服判, 树立改造目标, 适应服刑生活。

  入监教育结束后要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时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 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遵纪守法。罪犯刑满释放时, 公民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 9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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