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
(二)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三)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四)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五)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六)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七)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第六条 (入监教育)
监狱设立入监监区,对新入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两个月的入监教育,使罪犯了解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了解和掌握罪犯的行为规范,促进罪犯认罪服判, 树立改造目标, 适应服刑生活。
入监教育结束后要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 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时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组织罪犯学习
宪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物权法、
劳动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禁毒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 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遵纪守法。罪犯刑满释放时, 公民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 9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