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立出监监区,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 对即将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 重点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 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回归社会就业指导,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第二节 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课堂教育)
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常识教育应当采取课堂集体教育的形式,并辅之以形式活泼的辅助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个别教育)
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落实“十必谈”, 每月对每名罪犯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和帮困救助,稳定罪犯思想情绪,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对顽固犯、危险犯及其他难改造罪犯,明确承包干警责任,落实措施,促进教育转化。顽固犯的年转化率达到 50% 以上,危险犯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讲评教育)
监狱每季度一次讲评教育,监区每半月一次讲评教育,监组每周一次讲评教育,队前讲评教育每天进行。
监组周讲评和队前讲评,应当采用面对面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心理矫治)
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 结合罪犯个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心理测试评估报告。对心理异常的应出具警示报告,并提出管理和教育建议。
对有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罪犯,及时进行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罪犯,应当进行疾病鉴定和心理治疗。
建立罪犯心理档案,记录罪犯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情况。
第十七条 (监区文化)
监狱建立广播台、闭路电视、图书馆、监狱小报、罪犯改造信息网等,组织开展改造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导向。
组织安排好罪犯的假日和业余的文化生活,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组织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 丰富罪犯文化生活, 陶冶罪犯情操。
第十八条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