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一)2010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区县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公告考核结果,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与综合目标挂钩等奖惩措施。(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分别负责节能和减排考核,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贡质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2010年底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问责。对未完成年度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三)2010年10月20日前发布2009年全市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公报和2010年上半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2010年10月20日前发布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市环保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五)2010年10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将本地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抄送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到“十一五”末,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督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七)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分解。(市发改委、市目督办牵头,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八)淘汰7户企业落后产能,确保在2010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九)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2010年12月30日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十)2010年10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检查,对未按进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地区名单;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市监察局配合)
(十一)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企业的供电、供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自贡质监局、市安监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停止供水工作;市监察局、自贡电业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