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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区劳动关系稳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对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做出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准确判断和掌握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企业转变劳动用工观念,依法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当前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密切关注个别企业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增强工作预见性。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应对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五项制度”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8〕339号)和《关于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8〕555号)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并按建立的预警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三、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重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协同调整劳动关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处理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机制。要加强三方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注意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劳动关系问题,三方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掌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及时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地要将当地发生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2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处理结果,好的经验和作法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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