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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组通[2009]74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定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进行。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

  本单位所有在编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雇员之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均须按要求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一)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关于暂停市管干部2001、2002年度考核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深组通〔2006〕77号)的规定执行;但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粤组通〔2009〕6号)的精神,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的程序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总结及述职、考核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定人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反馈公务员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

  2.2009年度受到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2009年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公务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公务员,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单位应提供其表现情况。参加扶贫、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或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务员,由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参加扶贫、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情况由服务单位提供,超过半年的须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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