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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特色产业发展业务担保。重点支持县域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从事特色产业发展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特色产业资金。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特色产业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条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项目的特色产业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性文件,明确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重点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申报项目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六)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八)符合国家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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