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职工人数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章程(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七)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单位)申请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筛选确定推荐申报项目,并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商确定全省拟支持项目名单及金额,报分管财政的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在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统一提取使用,主要用于组织专家评审等相关支出。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机制,围绕“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和项目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的情况,组织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使用企业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 (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