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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投诉受理岗工作职责具体包括:受理纳税服务投诉,审查投诉事项,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投诉信息;处理或移送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处理当场投诉事项。

  投诉调查岗工作职责具体包括:负责对所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制作调查笔录及调查报告。

  投诉处理岗工作职责具体包括:负责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研究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及上报重大问题。

  第七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提交与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人采取匿名投诉的,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且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投诉人投诉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及数据电文等形式提出。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书面形式投诉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口头形式投诉的,可以采取当面投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其它投诉电话等方式提出,并说明本办法第九条(一)至(三)项内容。投诉受理岗记录的投诉信息应交投诉人核对或向投诉人宣读,并由投诉人确认,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时,在告知投诉人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一条 投诉人使用数据电文形式投诉的,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登录税务网站投诉栏目等方式提出,并参照本办法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当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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