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由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末前一个月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初至该季度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及清单,成品油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税情况及依据,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
  (七)如2009年初炼化企业有可留抵的购进消费税和未缴消费税的,需提供该企业2008年消费税申报表和各税目的应纳税款金额;
  (八)由国库部门盖章确认的所在市县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国库报表;
  (九)提交资料的清单;
  (十)广东专员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在每份材料上盖章。为便于专员办审核及存档,(二)至(五)项资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广东专员办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5日内开出调库单,送当地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并及时与国库部门对账。办理调库后,财政部门应将国库退回的调库单复印件送广东专员办留查。

第三章 税务部门职责

  第七条 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要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即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栏填列101020107“成品油消费税”。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库部门就成品油消费税入库数对账。
  第九条 炼化企业所在市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末前一个月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初至该季度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及清单,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如2009年初炼化企业有可留抵的购进消费税和未缴消费税的,提供该企业2008年消费税申报表和各税目的应纳税款金额,并盖章确认,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材料一起交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
  第十条 炼化企业生产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的,税务部门应提供企业申报缴纳时清晰划分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金额的依据。如企业申报时不能够区分成品油和其他产品或服务税款,则将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作为企业成品油实际缴纳税款,确定划转调库的上限。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其他资料。

第四章 国库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所在地国库部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所在市县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初至该季度累计的国库报表,并盖章确认,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材料一起交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国库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税务部门就成品油消费税入库数对账。
  第十四条 国库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统一划转比例将地方因提高成品油税额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中央国库。根据财政部门依据广东专员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开出的调库单办理调库,按照省(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享比例,将多划转收入调回地方国库,少划转收入调至中央国库。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
  第十五条 国库部门通过“101010152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出”和“10101015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入”,“1010921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和“1010922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入”,“103020302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出”和“10302030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等预算科目进行调库。

第五章 专员办职责

  第十六条 广东专员办收到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财政部门补齐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