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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财政部门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二)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书;
  (三)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广东专员办不定期对各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不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或延缓企业缴库、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弄虚作假骗取中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员办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批准调库等问题,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专员办会同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炼化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财务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主管国税局

 

增值税入库级次

 

专管员

 

联系方式

 

主管地税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级次

 

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级次

 

 

 

专管员

 

联系方式

 

经办国库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1.该表由当地财政部门填列;
  2.该表只需在首次申请或发生变更时上报。

  附件3: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

  所属时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栏次

项目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本季数

累计数

本季数

累计数

本季数

累计数

1

实际划转收入

 

 

 

 

 

 

2

应划转收入

 

 

 

 

 

 

3

划转调库金额

 

 

 

 

 

 

4

实际缴纳金额

 

 

 

 

 

 

5

限额调库金额

 

 

 

 

 

 

6

合计调库金额

 

 

 

 

 

 

7

专员办确认调库金额

 

 

 

 

 

 

8

差异金额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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