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示范农家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商市建函〔2010〕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承办企业:
为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断提升“农家店”建设质量和运营水平,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开展“示范农家店”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 指导各地建设一批标准高、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典型带动作用强、具有鲜明企业特色的示范农家店。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店典型带动作用,稳步推进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升级。2010年,在全疆培育示范农家店300个(附表1)。
二、申报范围
在前期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按企业自愿原则,由各承办企业根据《2010年示范农家店建设规划表》(附表1)中明确的示范店建设数量及分布进行申报。
三、示范农家店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一)建设标准。在符合商务部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示范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店容店貌
(1)农家店店外悬挂承办企业统一制作的“店招”,规范整洁、鲜亮醒目。
(2)店容店貌整洁明亮,地面铺设地砖或水磨石地面,临街外墙瓷砖装饰;门窗须为铝合金或塑钢;店堂内灯光配置合理明亮,通风设施良好,无异味;墙面、地面及门窗经常打扫涂刷,保持洁净。
(3)配备整齐划一的陈列货架或铝合金玻璃柜台;所有商品使用统一、规范的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实行开架式销售;对不同类的商品分区摆放,并有明显标识牌引导;生鲜食品存放要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有消防器材存放处,并能够规范操作消防器材。
2.面积、配送
(1)乡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营业面积达到120㎡以上,商品品种达到1000种以上;村级日用品农家店营业面积达到30㎡以上,商品品种达到500种以上。
(2)乡级农资农家店营业面积达到50㎡以上,村级达到30㎡以上,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品种在3大类以上,其中化肥、农药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