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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示范农家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3.信息化建设
  配置电脑、POS机、条码扫描设备和数字智能终端等信息化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实现农家店的销售与订货,配送中心的配送与采购,承办企业的销售、库存与结算等作业的管理信息化。
  4.经营管理
  (1)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承办企业配送商品和自购商品实行分帐管理。
  (2)有保证商品质量和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承诺,建立商品退换等制度,并在店内明显位置悬挂。
  (3)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开展涉农便民服务项目。
  (4)农家店店长经过承办企业专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农家店经营良好,服务功能完善,无不良销售记录,得到社会和当地农民的好评。
  (二)补贴方式
  经验收合格、达到示范店条件的,按承办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外,自治区将适当配套。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组织上报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新商发〔2010〕224号)要求,请各承办企业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一)承办企业需提交材料内容
  1.项目申请表(附件2)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附件3)
  4.示范店建设工作方案
  5、拟新建和改造示范店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材料
  8.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二)报送要求
  1.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编制目录,按顺序编页码,目录上要标明相对应的材料页码。
  2.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装订),装订位置统一在左侧;制作封面,封面上标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
  3.资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所有材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五、验收方式
  承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逐一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复验申请;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示范农家店建设标准,组织对各县市推荐申报的示范农家店进行综合评定,经验收合格的,在自治区商务网上予以公示,并授“示范农家店”牌匾。
  六、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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