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10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北政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北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劳动竞赛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人(含农民工)、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应占一定的比例。
二、推荐评选名额
评选北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名,其中企业一线工人6名,占30%;农民3名,占15%;专业技术人员4名,占20%;企业负责人4名,占20%;其他人员3名,占15%;妇女要占适当的比例。
三、推荐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经营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强力推进项目、服务项目取得新突破,合力唱兴北海,推动北海跨越发展、科学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立足本职,吃苦耐劳,勇于创新,在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生活服务方面工作效能高,成绩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