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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2010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七)在关心爱护员工、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经济效益好、社会声誉良好、为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为提高民族思想素质、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二)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对象应坚持以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人员为主;严格控制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除特别优秀者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不推荐;副厅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外省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的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群众公认,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
  (四)推荐的市劳动模范是企业负责人的,要求在本岗位任职两年以上,所在企业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须经过当地县(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2009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县、区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写出书面报告;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须经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工人、农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的推荐人选要由计生、综治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纪律。评选程序不得简化,事迹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个人身份不能变通,具有多重职务身份的人选,不得以兼职或次要身份参加评选。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程序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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