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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工作的指导和意见


  七、农民生产生活用煤销售价格

  根据省、地以工抚农的政策,要求煤矿企业要对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实行保本销售、让利供应,最低价格为250.00元/吨,最高不超过320.00元/吨(无烟块煤300元/吨,主焦块煤320元/吨,粉煤一律250元/吨,混合煤根据发热量大小250--300元/吨)。对保本让利供应的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不收取煤炭规费(含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维简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八、补贴标准

  农村五保户每户补贴200元,五保户之外的农村低保户补贴每户100元,直接在购煤款中减免。对按时完成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任务的煤矿每吨煤补贴10元,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超额完成的煤矿,任务部分每吨补贴10元,超额部分每吨补贴20元。

  九、供应标准

  供应标准。各地在制定供煤计划时,本着节约、实际、适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确定供应标准。

  1、农村五保户每户1.5吨。

  2、五保户之外的农村低保户(2009年在册人员),每户2吨。

  3、农村其他农户按照每户2吨,运费由用户自己承担。

  十、工作要求

  (一)全县所有合法煤矿都必须优先完成县煤炭部门下达的农用煤供应任务,没有完成供应任务的煤矿,煤炭产品不能进入县内外市场,一经查获,就地处理供应农民生产生活用煤。

  (二)要实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证制度。县煤炭管理局要做好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的统筹协调工作,给煤矿下达供煤计划和任务,并印制供煤凭证,按照程序下发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分发给农户。具体供煤方案和措施,由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三)实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运输“一卡通”制度,对合法煤矿数量少、产量小或未布置合法煤矿、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困难的乡镇,就近从其它具有煤源的乡镇协调进行调剂供应,农民生产生活用煤调运实行特别通行证,对运输车辆从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运输途中实行“一卡通”。

  (四)要保证供煤质量。煤矿企业供应的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必须是煤料尺寸不小于5公分的块煤,如无条件供应块煤的可供应粉煤,煤炭综合发热量不得低于3000大卡,要坚决打击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供应中掺杂使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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