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本烟田保护由县乡人民政府制定烟田丘块面积、地理信息、编码制图、建立信息管理,归档保存。并在烟区设立保护标志(碑、牌),予以公告,严格保护。
第八条 基本烟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烟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烟田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
第九条 基本烟田划定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经营权。为了充分发挥土地规模种植效益,鼓励烟农对基本烟田开展土地流转,或成立土地银行,实行规模化种植和专业化生产,以土地出租、入股等方式,加入烤烟专业合作社,共同分享烟叶生产效益。
第十条 基本烟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因建设需要占用基本烟田土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烟田及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基本烟田保护范围内开设影响烟叶生产的污染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基本烟田建窖、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活动。
第十二条 烟农应认真履行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农药和有损土壤结构的肥料。对烟杆、废膜、药瓶药袋等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先进技术,对基本烟田开展数量和质量演变预警,科学制定保护预案,为科学保护基本烟田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对基本烟田实行科学轮作,建立以烟叶生产为主的耕作制度,强调全轮作周期养分综合管理,逐步形成烟田统一的土地轮作方式。推行两年或三年一次轮作,方式可采取烟叶与玉米、豆类、红薯、麦类等旱地作物轮换种植,或烟叶与油菜,烟叶与绿肥等进行带状种植。轮作期间不得种植茄科类缩根作物。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措施,改造坡耕地和中低产耕地,防止土地退化,推广秸杆还田和覆盖技术,改善土壤生物活性。利用烟株生长规律,发挥生物间的互利共生关系,增强烟叶对外界的抗逆性,增强烟叶生产发展后劲,确保基本烟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 在基本烟田内把烟叶生产与农、林、牧、副、渔有机结合,延长“食物循环链”,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将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环境建设纳入一盘棋思考,打好总体战,培育种烟大户和家庭农庄,推行“庭园经济”生产模式,为打造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