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示。县综改办收到县审计局审计同意的债务项目清单后,应将债务项目在债务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无异议的,转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对于公示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综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8、网上认定。公示结束后,县审计局应确定专人,对已经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并经过县综改办、县教育局初审的债务项目,对照审计意见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中进行审计认定和审计认定签字。
9、政府签章上报。县综改办将经过初审和审计签字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分类整理,以乡镇为单元进行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的具体规则参见附表二的填报说明),按乡镇装订成册,专题向政府汇报。经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装订封面》(格式见附表一)上签字、加盖公章,连同《农村义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信息一并分别上报地州和自治区综改办。
自治区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地州直属单位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清理工作也比照各县的工作程序进行。要将经过初审和审计签字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项目情况及认定表》装订成册,经自治区主管厅局或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综改办。
先期已经自主开展了清理工作的地、县或单位,也应对照上述程序的要求,对清理出来的债务信息再次进行核实,并在办理有关的填表、录入、上报、初审、审计、公示、认定等手续后,报请政府签章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综改办。
四、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要以县为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并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综改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教育、审计、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完成相关清理工作任务。自治区各厅局直属单位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地州直属单位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方国有农牧场所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清理工作,由其自治区厅局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统一组织。
五、工作纪律
自治区将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债务项目数据(书面数据、系统数据)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采取措施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同时追究相关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直至取该县市区化债补助的资格。依照工作程序,首先追究对上一工作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次清理债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工作的通知》(新教财[2009]104号)要求,不得举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于已经产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地在清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债务数额,由于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