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理后,行署及行署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行署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具体负责地区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区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名单请于9月8日前报行署法制办)。

  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立清理工作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按照行署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地直各部门要在2010年9月8日前将清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报行署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集中力量对历年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相关涉及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1979年1月1日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初步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注明对该文件的处理建议。

  第二阶段,2010年10月15日前,各清理单位应及时将清理情况向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将登记表及有关文本送交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查。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25日前,由行署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集中审查后的情况向行署进行汇报。

  第四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阶段清理工作情况。

  第五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行署、行署各部门、各县市(区)将清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进行工作总结,向省政府报告清理工作情况。

  (二)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由行署、各县市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通告,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在清理工作中,有涉及以地委、行署和地委办、行署办印发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文件的起草或牵头部门组织清理,提出处理建议,填写相应的清理情况登记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