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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农村客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安监和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客运线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和村委会,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督促企业(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农用车、面包车、拖拉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交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农村客运班线的监管,建立农村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机制,提高农村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出示有关《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暂扣,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我省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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