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村客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安监和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客运线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和村委会,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督促企业(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农用车、面包车、拖拉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组应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规定,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交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农村客运班线的监管,建立农村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机制,提高农村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出示有关《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暂扣,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我省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