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业
领域
|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打击措施及要求
| 责任单位
| 协作单位
|
1
| 煤矿
|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 1.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5、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6.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8.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监管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 公安局
供电局
|
2
| 非煤
矿山
|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5.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7.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8.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
| 经贸局
供电局
|
3
| 尾矿库
|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 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6.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7.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 经贸局
供电局
|
4
| 道路
交通
|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 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5.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6.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7.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8.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运管所。
| 安监局
工商局
|
5
| 建筑
施工
|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 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5.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6.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局
| 发改局
安监局
工商局
质监局
供电局
|
6
| 危 险
化学品
|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 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6.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7.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 经贸局
工商局
|
7
| 烟花
爆竹
|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 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6.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公安局。
| 工商局
质监局
|
8
| 民用爆
炸物品
|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 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5.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公安局、建设局
| 安监局
煤炭局
工商局
|
9
| 水上
交通
|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 1.对涉及水上交通营运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5.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6.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海事处、水利局。
| 安监局
工商局
|
10
| 特种
设备
|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 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5.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6.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7.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8.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
| 建设局
安监局
工商局
供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