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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1月15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印人常〔2010〕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文明,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寄存场所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县殡葬工作。殡葬管理所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镇综合管理、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贸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辖区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村、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殡葬设施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火葬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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