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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火化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一律火化。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须凭医疗机构或者死者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
  第十条 经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乡镇、机关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丧属安排死者火化,并告之自治县殡葬管理所。
  县城区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在12小时之内移送殡仪馆;其他范围内的应当在24小时内与自治县殡仪馆联系火化事宜。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
  第十二条 遗体移至自治县殡仪馆后,停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日。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部门出具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自治县殡仪馆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相关单位须凭自治县殡葬管理所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手续。
  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县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火化补助费。
  第十五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刁难丧属。

第三章 丧事管理

  第十六条 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县城区的丧事活动一律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在县城区搭建灵棚、占道治丧。
  接运遗体和骨灰不得沿街抛撒纸钱或者其他杂物,防止污染环境、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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