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组织、技术指导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落实。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的1:500地形图作工作底图以及相关城市(镇)规划资料。
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监察部门依法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严明纪律,对不负责任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对有意造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技术措施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综合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积极推广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GPS 、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的数字化管理,拓宽成果应用与服务领域,并为成果的更新打一下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把好成果验收关。
市级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严把质量关,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十一、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
(一)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权属调查有关技术要求
1.宅基地土地所有权的界定:要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结果衔接,并作为控制范围。
2.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宅基地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4.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