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落实、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四章 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特殊招聘两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