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不准沿街占道操办酒席;严禁由单位出面为个人组织操办酒席;严禁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 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婚嫁酒席不得超过40桌(10人/桌),办理丧事不得超过7天。不准采取多头、异地、分批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酒席。
第七条 在操办婚事中,严禁用公车接亲送嫁;在操办丧事中,非特殊情况,严禁使用公车送葬。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参与送葬或接亲送嫁的,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八条 副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嫁事宜请客办酒席的,须在操办酒席5天前填写《紫云自治县领导干部操办酒席申报审批表》申报备案。申报程序为: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紫云自治县领导干部操办酒席申报审批表》,说明办理酒席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经所在单位批准,报县纪委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一般干部或职工操办婚嫁事宜请客操办酒席的,须在操办酒席5天前填写《紫云自治县一般干部操办酒席申报审批表》。属乡镇管理的干部职工(含驻乡镇的垂直管理部门),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乡镇纪委申报审批后办理;属县直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组或行政主要领导书面申报审批后办理,并将审批材料复印件送县纪委党风室和县纠风办备案。
第十条 在办完婚嫁事宜后5天内,要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县纪委报告办理情况。办理丧事的,则在办完丧事后10天再向县纪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凡涉及直系亲属操办的酒席必须进行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并附上适用申报规定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操办酒席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副乡(科)级(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领导干部,违规操办酒席的,提请县委作免职和降级处理,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股级以上干部顶风、违规操办酒席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对一般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年终考核一律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单位发生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年度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