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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规定标准(限额)以上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对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规定标准(限额)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四章 报 废

  第二十四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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