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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亚运会期间加强旅馆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亚运会期间加强旅馆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佛府[2010]105号)


  为确保2010年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馆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市亚运期间公共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亚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各类经营实体。

  二、凡经营旅馆业,应当按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禁止无证、无照经营旅馆业;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月租、日租、时租的旅业经营活动。

  新开办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治安视频监控设施;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三、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住宿登记制度:

  (一)严格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

  (三)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登记管理要求,准确采集、及时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严禁一人登记,多人入住。

  (四)设立楼层服务台,保证有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核查旅客是否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五)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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