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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亚运会期间加强旅馆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5、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中国大陆公民,应当持入住旅馆辖区所地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入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应当持入住旅馆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核实证明材料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旅馆楼层服务员、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准确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及被访者的姓名、性别、住宿房间号,以备检查。

  五、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制定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内的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并落实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加强客房楼层、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三)在营业大厅、通道、出入口、停车场等重要部位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四)对需要寄存物品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非在本单位住宿的旅客的行李物品一律不得寄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开包(箱)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涉亚接待酒店要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旅馆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六、旅馆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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