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七、旅客、来访人员入住旅馆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由旅馆服务员查验、登记。对拒绝住宿登记的旅客、来访人员,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入住(进入)。旅馆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住宿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旅馆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旅馆业单位不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非星级旅馆按照《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予以处罚;对星级旅馆则按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十、旅馆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业单位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顾)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六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