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绍兴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期两年。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绍兴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字〔2010〕2号)的要求,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二)试点期内,全市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保持全省同类城市前列,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高于总申请量的增幅。全市商标注册量稳定增长,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数量有新的突破,名牌产品数量有新的增长。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新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80家以上。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全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力度,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不低于2000人次/年。
(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法律诉讼、研究咨询和评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设1-2个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