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40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按照文件规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由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体负责。2009年7月,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市政府文件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制订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上报市法制办备案。截至目前,不少部门已按要求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仍有少数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有些部门虽制订了裁量标准,但未报送备案。请尚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抓紧裁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已制订出台裁量标准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做好配套制度制订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包括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等。同时,各部门制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