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4)违法经营礼花弹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安监局组织实施)。
5、民用爆炸物品。非法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组织实施)。
6、冶金。(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2)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经商和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7、特种设备。(1)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的;(2)不进行定期检验的,不进行登记注册的,不持证上岗等违法使用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各成员单位要针对2009年以来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并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此次行动实施方案要细化到乡(镇)级政府,狠抓责任落实。9月15日前,请各地区、州安委会成员单位将《实施方案》报州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永祥 联系电话:8729212,电子邮箱:hnzaj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