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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局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围绕全州农牧村经济规划布局,力争到2012年,在优势农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使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50个以上,覆盖全州乡镇,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农牧户2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50%,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牧户1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25%,农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入社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
  (二)发展重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立足优势特色农产品兴办合作社。围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布局组建合作社,不断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要依托马铃薯、油菜、蔬菜、蚕豆、果品、中藏药材、饲草、肉牛、肉羊、乳品等特色产业和优势农畜产品,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规模发展。
  2、鼓励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牧民搞好专业化生产。支持农村牧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社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返乡农牧民知青自主创业,创办合作社;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和基层农口服务单位等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支持多领域创办专业合作社。除在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外,引导农牧民围绕农牧业生产服务开拓合作领域,支持农牧民在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农村能源服务以及在林业、渔业、水利等行业范围内积极组建为农牧业服务的合作社;支持农牧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创办农牧业生态旅游、特色手工业等专业合作社;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州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州、县政府对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州、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对于上级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加强监督使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等项目,农牧、发改等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大力支持,对所需的贷款资金,县财政适当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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