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好青政办〔2006〕7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牧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牧业用地管理,作为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农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县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三) 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牧、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依其工作实绩评聘相应的职称。
(四)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减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牧业信贷资金,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对合作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息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五)健全完善运作机制。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员出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方面规范运作,使合作社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册,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同时,引导运作规范的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过度。
(六)简化登记程序和备案手续。工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农牧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