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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项目建设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改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河池市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招标各项工作能够提前、并步、交叉开展的,都要联动抓紧进行,尽可能缩短整体招标时间。

  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建设、经贸、交通、水利、商务、监察、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和改进我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规定,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标准规定调整为“工程建设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建设投资不足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河池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河政发〔2003〕30号)的第三条规定即“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投资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终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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