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七、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优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需要招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确保使用当地农民工建设。
1.对不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市直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对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直相关行业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对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自主决定。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优先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需要招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市、县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并确保使用当地农民工建设。
1.对不跨乡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市、县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对跨乡镇的项目由县(市、区)行业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市直行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九、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十、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比例中商务标不得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