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0]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六日
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和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缘石坡道;
(二)盲道;
(三)无障碍入口;
(四)无障碍通道;
(五)无障碍电梯;
(六)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