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的扶持。留学人员到玉林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玉林居住证》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申请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4. 对转业复退军人的扶持。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 对农民的扶持。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除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限制。充分用好自治区设立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6.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投身创业的扶持。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
公务员法》规定,经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独立或合办企业,或参加创业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