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5年创办、合办企业或到有关企业参与创业。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辞职及相关手续。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一技之长的、身体健康的提前退休或退休的科技人员发挥余热,投身创业活动。
7. 对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的扶持。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带资金、技术、信息到玉林创业。同时,欢迎玉林籍外出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外地客商和玉林籍外出经商人员所办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和本市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为外地到玉创业客商和返乡创业人员搞好服务,给予有关方便。
8.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同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9. 对企业的扶持。发展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和涉及我市机械、水泥陶瓷、食品健康、服装皮革、电子信息、有色金属、林产林化、再生资源、新材料及编织工艺、铁锅等产业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项目以及机械、水泥陶瓷、健康、服装皮革、电子信息、有色金属、林产林化、再生资源、新材料及编织工艺、铁锅等产业的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以及机械、水泥陶瓷、健康、服装皮革、电子信息、有色金属、林产林化、再生资源、新材料及编织工艺、铁锅等产业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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