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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3. 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4. 经营场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 名称核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冠名不受行政区划限制。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持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所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6. 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核准。

  (三)进一步构建全民创业促进机制。

  1. 设立创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每年春节前后,市、县(市、区)分别对上一年新增纳税25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新增纳税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表彰。

  2. 健全创业金融支持体系。自治区赋予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职能,为各市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按当年年均贷款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与此同时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我市也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市直和县(市、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年担保费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县(市、区)于2010年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全覆盖。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力争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支持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和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对生产、教学、研究相结合的产业发展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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