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市、区)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进一步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有计划和有针对性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指导。搞好对创业人员的跟踪扶持,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面向各类创业者免费开放、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联接的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设立,经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并经按程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
6. 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逐步推进在高校中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市、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鼓励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从2010年起,每年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或再就业培训。2009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1.5亿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培训。我市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选择到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可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一个月的补助,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创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市、县(市、区)要把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市、县(市、区)财政从2011年起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由劳动、财政部门监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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