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请救助材料不全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施救。
(一)因突发性事故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二)因严重残疾或患大病重病,个人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3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或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五)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生活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一)申请。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生活救助审批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上调查人姓名,同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生活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救助的意见,登记后将《生活救助审批表》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