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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10.强化工商所属地责任。工商所是受理解决消费者申诉的主要力量。各工商所要选派法律法规熟、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对12315转办、消费者直接申诉、上级部门交办等各类消费申诉,实行属地责任制,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所处理。市局消保处要制定工商所处理消费申诉工作标准规范,统一程序、统一文书,加强消保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11.实行两级调解终结制度。工商系统内部实行工商所、分(市)局行政调解两级终结制。工商所调解不成功的,及时移送分(市)局调解;分(市)局调解不成功的,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出具行政调解终止书,载明调解过程、未成功理由,以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建议。具体操作规范由市局消保处制定。原则上市局机关不再调解个案消费纠纷,主要负责全市消保维权工作的综合指导,调研研究,制定出台热点难点问题治本措施,推动消保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12.建立调解效能考核制度。为落实分(市)局和工商所责任,提高处置消费纠纷效能,建立两级业务效能考核机制。市局消保和监察部门负责考核检查分(市)局行政调解工作质量、调解终止数量和调解工作效能等情况;分(市)局消保和监察部门负责考核检查工商所调解工作质量、移送分(市)局处理的申诉案件数量和调解工作效能等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同级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13. 实行执法人员驻店式监管。为加大对大型商场、超市和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巡查密度,实行工商所执法人员驻店(场)式监管,在经营场所客服台设置工商投诉站,放置有关法律法规书籍,指派责任心强、专业知识过硬的执法人员定期巡查值守,定期检查《消费投诉记录台帐》,帮助分析原因,指导经营者开展客服工作,并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四、建立健全机制,加强政企联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14.建立申诉受理情况公开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消费者申诉经营者情况信息、典型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警示等信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曝光,运用社会力量督促经营者不断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水平。各分(市)局在相关信息公开之前应当上报市局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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