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区)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边境0 -20公里农村危房,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 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 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农户的申请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及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材料报县(区)级危改办。
4. 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五、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程序。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 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 县(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 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市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县(区)危改办申报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3)市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 程序。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 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 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区)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 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市危改办同时需将市、县(区)两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方案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