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百色市市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四条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第
七条的有关规定,百色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